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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ronn

[其他DIY] 菜青虫被黑龙江买家连续5个差评导致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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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27 23:23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5-8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电论坛的坛友太善良了,因为青虫是坛友就一味袒护,不知不觉失去了客观看此事。也许是没发生在自己身上,大家应该站在买家的立场上换位思考。我觉得某宝做的对,对类似这样的买家就该封杀,打回原形!!!!!!真所谓店大欺客,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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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27 23:23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5-8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电论坛的坛友太善良了,因为青虫是坛友就一味袒护,不知不觉失去了客观看此事。也许是没发生在自己身上,大家应该站在买家的立场上换位思考。我觉得某宝做的对,对类似这样的买家就该封杀,打回原形!!!!!!真所谓店大欺客,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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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27 23:23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5-8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电论坛的坛友太善良了,因为青虫是坛友就一味袒护,不知不觉失去了客观看此事。也许是没发生在自己身上,大家应该站在买家的立场上换位思考。我觉得某宝做的对,对类似这样的买家就该封杀,打回原形!!!!!!真所谓店大欺客,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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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19 22:4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5-5-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光明道具 发表于 2015-5-8 10:29
    菜青虫估计到黑龙江被人家砍死了,还吹牛逼去砍死人家!吹牛罢了!

    煽风点火不好

    点评

    本人就是看不惯吹牛B和捧臭脚这两种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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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5-11-12 10:38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5-5-8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卖家咎由自取吧,和卖家接触过一次,觉得够奇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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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27 23:23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5-8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就是看不惯吹牛B和捧臭脚这两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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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5-8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西方甚至新西兰这种大农村,如果这么扬言去砍人,会被警方列入危险分子,活动范围受限且24小时被监视。

    建议买家报警,受到死亡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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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5-8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入了个bc3100 第二天店铺就消失一下 碉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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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3-15 00:33
  • 签到天数: 3275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5-5-8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家不主动申请退款,哪里来的卖家点击同意呢?看对话,分明是买家已经申请了退款,如果不申请退款,这个还可以商量的,从虫子店里买过几次东西,感觉人还是很和气的,其实买家卖家都不容易,现在淘宝卖家很不好做,但虫子不要如此过激哈,如果换你来砍我,估计你肯定回不去了~~~以后不要这么冲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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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11-23 16:5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5-5-8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wzx125 于 2015-5-8 13:20 编辑
    hellohello22 发表于 2015-5-7 11:17
    这个你单方面说明没用的,如果是你的过错,一定要站在买家的立场考虑下,切不可还从卖家角度考虑,毕竟你 ...

    从法理上说,店家这样约定并无不妥。听我慢慢说。

    淘宝作为平台,只是一个平台,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他只能提出一般性的交易条款。
    但是,买卖双方,买家和卖家,则是合同交易方。什么叫合同?合意。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协议订立。 在民事领域,有个原则叫约定优先于法定。 比如遗嘱继承就优先于法定继承,就是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典型例证。为什么这样呢?因为民事交易是自由交易,要充分释放民主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尽可能地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他需要什么用的价款和什么用的货物,其他人都是旁观者。

    淘宝上的宝呗相关描述,其实都是交易条款。卖家应该有权利、有能力来自己制定交易条款;买家也有权利、有能力来判断对方的交易条款。如果不接受对方条款,你尽可以不接受对方的条款而拒绝与之为交易行为。但是如果你看到了交易条款,并付款,完成交易,则呗认为是默认你已经对卖家的交易条件接受。除非你有相反的证明,你没有看见、误解了交易条款----此时,属于民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的合同,可以撤销,但是,有过错一方需要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你有相反证明,证明卖方纯在欺诈,比如将有争议的条款写到很僻静的地方,导致你看不到。就像很多卖房子的广告最下面最下面有一行小字:本合同解释权在开发商等等。如果没有相反证明,则应该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本案中,卖家漏发不补发的条款,应该是根据店铺自身特点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店铺货物多为低价值的小东西),应该说做这种约定,并无不当之处。如果不这样约定,恐怕这个店铺就不太好运营下去,或者提高商品的售价。 在这些种选择中,店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了备注这么一个交易条款,这应该是斟酌后所定。 作为买家,如果看到这种条款,如果接受,则购买。如果不接受,大可以找个服务上更好的卖家来购买。但是一旦以店主的交易条款所购买,那便是认可。店主按交易条款办事,其实没有什么错。

    其实说到底,卖家销售商品,是一个复杂的行为,这里面又有商品实物,又有服务本身。也不能仅仅核算实物的成本,还要核算服务的成本。本案中卖家其实就是想降低服务成本,因而制定了这个条款,从而降低商品售价,提高竞争力。不过世界上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这么干。放眼那些世界500强,没有一个靠价格战做大的。因此本案的本质问题,是低价格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天朝低成本粗放型经济的缩影而已。无奈。
    从情理上和实际操作上,我们漏发的都立刻补发。新疆也不例外。没办法。现在是买方市场。

    最后,希望店主不要把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妥善处理。

    祝论坛坛友都能淡定。

    点评

    你辩称的所谓交易条款,本身就是不合理和不对等条款!完全是卖家耍诈和不服责任的借口!也是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请楼主和卖家注意!估计楼主也是某宝卖家吧!你所谓的免责条款只是对不法卖家单方有力的,人家买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8 17:47
    法盲层主,呵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8 15:59
    nvy
    真能扯,按法理少发货要承担买方损失。。还搞一大堆,也就中国能讲这些歪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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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5-8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也很讨厌漏发少发的。有时候买东西,特别选择一家全的,然后漏发又要别家去买过,很不爽也耽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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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1-1-6 09:1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5-5-8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买家要求补发的主张没有问题 菜青虫冲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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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2-21 19:12
  • 签到天数: 200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5-5-8 15: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发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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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5-8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光明道具 发表于 2015-5-8 10:29
    菜青虫估计到黑龙江被人家砍死了,还吹牛逼去砍死人家!吹牛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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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4-30 13:14
  • 签到天数: 98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5-5-8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昧着良心挣黑心钱的人来说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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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4-28 15:18
  • 签到天数: 548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5-5-8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青虫 发表于 2015-5-7 10:45
    不是这个差评的事情,差评中评我都无所谓,此次客户过于奇葩

    有点冲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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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20 09:3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5-5-8 15: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店主真心二啊,这不是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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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5-8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gwzx125 发表于 2015-5-8 12:46
    从法理上说,店家这样约定并无不妥。听我慢慢说。

    淘宝作为平台,只是一个平台,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 ...

    真能扯,按法理少发货要承担买方损失。。还搞一大堆,也就中国能讲这些歪理。。。

    点评

    这层主看LOGO像是商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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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3-13 03:21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5-8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gwzx125 发表于 2015-5-8 12:46
    从法理上说,店家这样约定并无不妥。听我慢慢说。

    淘宝作为平台,只是一个平台,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 ...

    法盲层主,呵呵

    点评

    你也这么看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8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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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0-3 07:01
  • 签到天数: 48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5-5-8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青虫 发表于 2015-5-7 10:53
    店铺所有产品的介绍下面,都有说明,小东西不值当,如果漏发,或者快递压坏的,一律退款,不做补发

    同时 ...

    不能这么想的.毕竟是卖家的过错.买家没错的,有错的就该负责.
    而且应该看远点,只是亏邮费而已,但是信誉保住了,甚至还会得到赞.做生意嘛,别在意一单两单的,做长久生意.
    我曾经补发一个电阻给买家.那个电阻就3毛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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