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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发贴规则(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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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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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08-5-28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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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发贴规则(必读)


    论坛规则:

        为了给手电筒爱好者提供一个和 谐,融洽,气氛良好的技术讨论环境,特制定论坛管理新规定,力求让管理更完善,同时执行也将更加严

    格。希望大家能够仔细阅读下列规则。使用本论坛,即默认为已经阅读并同意遵守本规则。


    手电大家谈致广大筒友:  


    手电大家谈创建的宗旨,是为手电筒爱好者提供一个和 谐,融洽,气氛良好的手电筒技术讨论环境,让手电筒爱好者能够充分交流心得,讨论

    技术,共同在手电筒爱好中增长知识和收获欢乐。同样,论坛也希望大家本着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目的进行讨论交流。论坛着重技术讨论,

    知识交流,禁止灌水。同样,本论坛并非商业论坛,谢绝任何形式的产品宣传。 论坛注重平等友善,一切漫骂,攻击,发泄等与手电筒发烧无

    关的内容也请不要发表。
      

    ㈠手电大家谈论坛讨论规则:

    1、在论坛发表的言论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不虚构,不夸大,以真诚和谦虚的态度与网友交流,互相学习,互相提高。

    2、论坛分类开设了几个不同的讨论区,相关内容的讨论请在相应的讨论区里发表,以维护论坛的系统性和整洁性,论坛版主有权在不通知作者

    的情况下将不符合本版块讨论内容的帖子删除或移动到相关的讨论区。

    3、由于本站所用论坛程序只能检索贴子标题,所以标题中请尽量使用与内容相关的关键词,尽量使用规范、正确的文字。标题不宜过长,版主

    有权修改不规范的标题。

    4、转载其他来源的文章或资料时,尽量只使用链接,如需全文转载,必须注明作者以及所刊载的刊物/网站名。所有引用的图片及文章必须注

    明出处,严谨剽窃他人文章。

    5、论坛为非商业论坛,普通用户在除了商家专卖,藏品交流两个板块以外的所有板块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软广告,变相广告,销售,团

    购信息等,一经发现,并经版主认定,立即删除。论坛注册商家朋友可以在自己的专版内发布自己业务范围内相关广告内容。
       普通用户如果需要转让少量的藏品,可以到藏品交流板块发布相应信息,个人藏品交流数量为每周上限三件,具体规则请参照藏品交流规则


       请论坛用户以及商家不要在技术板块讨论交易事宜,例如询价、定货等等,如有需要,请在商业版块商议或者私下联系。

    6、如果有商家朋友想在论坛做商品销售,请通过论坛认证,这样就可以在论坛商家专卖开设专区进行销售。   商家的具体认证方法,请看商

    家专卖版块。


    ㈡手电大家谈禁止讨论的内容:

    1、禁止讨论一切与政 治、国家以及民族有关的问题!
    2、禁止发表任何色 情文章和图片!
    3、禁止散布恐怖、凶杀以及给人视觉反感的图片和内容!
    4、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
    5、禁止发布篡改人民币图样!
    6、禁止对于政府和法律进行破坏的言论!
    7、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信息(论坛注册商家可以在各自的专版内发布自己的广告贴)。
    8、禁止讨论一切违反中国法律和《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的帖子将一律删除


    ㈢违规贴标准:

    ⑴图片:
    1、任何有色 情嫌疑的图片照片。
    2、任何人体暴露照片及人体艺术图片。
    3、反复贴过很多次的图片。
    4、引起视觉反感的图片。
    5、含有对其它网站、产品进行宣传的广告、链接的图片。

    ⑵帖子:
    1、帖子标题和内容不符的。
    2、危害论坛稳定和形象类
    3、内容低级不健康。
    4、任何的性话题或不宜在公开场合讨论的话题。
    5、言语肮脏的。
    6、黄色笑话和黄色小段子。
    7、含病毒连接或恶意代码的。
    8、对论坛恶意分裂的。
    9、低俗、无聊的新闻。
    10、社区反复转贴过的内容。
    11、重复发出的标题或内容相同的帖子。
    12、用户用于测试功能的帖子。
    13、帖子中含大量空白影响其他用户阅读的。
    14、任何含有网上 赚钱信息的。
    15、在论坛公布他人私人信息的(包含电话、住址、e-mail、qq等)
    16、内容空洞,无实际意义的帖子
    17、对其它网站、产品进行宣传的广告、链接。
    18、恶意攻击或者变相侮辱管理员的贴子。
    19、其它社区明令禁止的内容。

    主贴或回复中含有以上内容的,一律删除。对版主管理有疑问者,请在论坛事务区投诉。


    ㈣删贴投诉标准:

    凡对所发贴子被处理的用户请先查看发表版块的“事件”,内有版主处理的原由,并请仔细阅读论坛管理规定,看看是否有违规现象,如仍然

    对管理不服请在论坛事务区投诉。


    投诉贴中请提供以下内容:
    投诉事件
    事件发生时间
    投诉理由

    ㈤精彩文章标准:  
     
    内容充实健康有新意,原创贴优先考虑。
    可读性强,质量高的原创内容
    作者用心投入,精心制作的原创内容
    能够提供有用的知识的内容

    ㈥笔名管理规则:  

    请勿使用以下注册名:

    a、党和国家领导 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
    b、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
    c、与其他网友之名相近、相仿的名字;
    d、不文明、不健康之名字;
    e、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之名字,如“管理员”之类。
    f、图形、符号名字。
    g、厂家、公司、网站、店铺的名称。

    含以上内容的注册名将被无条件查封或删除。


    ㈦论坛删贴规则:

    一、含有以下内容的帖子将一律删除:

    1、偷 拍的侵权图片和攻击议论的内容,如某某人如何如何
    2、刻意宣传网站的链接(单纯无内容的链接)
    3、利用哗众取宠的方式灌水的行为
    4、某某地方人有什么缺点等内容
    5、包含任何色 情图片、内容、链接的主帖、回复
    6、对于明显的盖楼和恶性灌水帖子
    7、张贴恐怖或者恶心(尸体爆裂、血肉横飞之类)的图片以及链接
    8、在社区内公布他人电话以及联系方式进行** 扰的
    9、冒用论坛管理层名义发贴
    10、任何和政 治沾边的内容,包括国家、人物、战争、事件(非典、禽流感)等
    11、重复发过多次的老贴
    12、无意义、无内容的帖子。
    13、帖篡改人民币图样
    14、内容、主题重复或者一个主题的内容分N个帖子贴出
    15、社会新闻


    二、含有以下内容的回复贴一律删除:

    1、盖楼、灌水、骂人,无内容表情等。
    2、同样的内容在一个帖子里反复粘贴或者多次回复。
    3、任何政 治相关的讨论。
    4、违反论坛规则的。
    5、在回复里以文字或图片方式伪造管理员操作记录的。
    6、回复里占1/4个页面以上空白的。

    ㈧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删除违规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3-30天的锁定:

    1、乱发广告,3次警告不听。
    2、牵头吵架,骂人的,无论是否有理。
    3、发布反动内容者直接删除论坛id。
    4、发布任何与政 治以及国家民族有关的帖子的。
    5、在论坛任意位置(签名、帖子等)中夹带病毒或者木马以及恶意代码或者连接的,直接删除id。
    6、对于主id因违规被锁定,使用马甲进行讨论的,如果仍有违规行为,则继续锁定马甲。
    7、发布任何色 情有关内容。



    ㈨免责条款:


    1、 在手电大家谈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出于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前提,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

    删除其在手电大家谈所发表的文章。

    2、 手电大家谈的所有文章,内容,信息,资料。都不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时间性。请依据本身情况和判断做出。阅读本站内容

    因误导等其他因素而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本站没有任何责任。

    3、 手电大家谈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线路及非本论坛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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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手电大家谈使用者因为违反本声明的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手电大家谈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手电大家谈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手电大家谈规则约束。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规则虽多,其目的只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个更好的讨论环境。

    新规则于2005.4.15发布执行,同时旧的论坛规则废止。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手电大家谈shoudian.org 所有。







    附: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

    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

    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

    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

    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

    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 秽、色 情、* 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

    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

    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

    ,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

    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

    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

    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

    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

    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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